苦难病妻向负心丈夫讨要生活费
2018-06-25 16:04:09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庄某1999年嫁给李某,李某现在某镇政府部门工作,双方共同生育一女孩,已10岁,就读小学四年级。
庄某结婚的第二年,由于引产引起的高血压并发症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造成双目失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更让她痛苦的是,丈夫自从她生病后有了外遇,还经常对她进行殴打。李某不仅不关心照顾庄某母女的生活起居,在经济上也不给予支持,母女二人生活在痛苦之中。经相关部门调解,丈夫李某承诺每月支付400元给庄某母女。县妇联、乡镇政府也经常在节日期间看望慰问这对贫困母女。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以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均属于法定义务,如果一方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庄某双目失明是由于婚内引产引起高血压并发症未得到及时有效治疗造成的,李某当然对妻子庄某负有扶养的义务。同时李某对孩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而李某不但不尽扶养义务,而且有外遇不回家,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生活上对庄某及孩子均不予以照顾,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遗弃。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庄某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及孩子的合法权益,并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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