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未破裂,法院判决不准离
2018-07-02 11:05:04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张某与符某于1999年认识,2001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生育一男一女,2011年补办结婚登记。近来因丈夫有外遇,妻子带着娘家人现场捉奸并当面殴打撕破第三者的衣裤。丈夫现场拨打110报警,夫妻矛盾从此加剧继而分居生活,丈夫以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而同居生活,且育有一男一女,时隔10年又补办结婚登记,可见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由于双方彼此缺少沟通,近来因原告有了外遇被被告发觉后才导致夫妻矛盾加剧,被告如今出于对孩子健康成长及家庭团结的考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体现了被告对原告的宽容与谅解,可见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原告提出的离婚诉求尚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原告能多一些体贴和关爱,被告对原告也要多一些理解和宽容,彼此间互相忠实履行夫妻间的义务,教育好子女,共同维护家庭的稳定。法院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符某离婚。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夫妻缺少交流、一方有外遇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破裂,达到真实、完全、长久地无法挽回的地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如何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考察:一是看婚姻基础,即双方结婚时的感情状况;二是看婚后感情,即结婚后双方的感情状况;三是看离婚原因,即产生离婚纠纷的真正原因;四是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条件。人民法院完全能够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根据客观事实和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准予双方离婚。
夫妻感情深浅影响夫妻关系,夫妻关系的好坏同样也影响夫妻感情,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是夫妻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不仅是我国传统彰扬的美德,也是婚姻的本质要求,这对于维护“一夫一妻”原则,保护婚姻家庭和受害一方的权益,都有重要意义。为增进夫妻感情,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夫妻之间在婚姻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应互敬互爱、互相扶助,精神上要互相体贴、慰藉,生活上要互相照料,经济上要互助合作。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儿育女,在同居10年后补办了结婚登记,说明双方在同居以后建立了夫妻感情。之所以发生婚姻纠纷要求离婚,是因为双方之间缺少交流沟通和原告张某的外遇,导致夫妻之间矛盾日益激化、被告作出不理智的冲动行为。从责任角度来说,原告张某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也是导致被告殴打第三者的原因,显然在这起婚姻纠纷中,原告过错明显,要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不同意离婚,体现了对原告错误行为的宽容与谅解,说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加强理解,增进互相信任,原告改正自己的错误,婚姻关系是可以继续维持的,而且婚姻关系的维持,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如果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不仅不能解决矛盾,甚至会激化矛盾,可能会造成对女方的二次伤害,未能有效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因此,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出发,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请求,维持原、被告婚姻关系。
错误报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