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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是保护伞,婚内犯罪应负责
2018-07-02 11:14:02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2007年4月,被告人符某与妻子李某因家庭琐事吵架后,李某一气之下跑回娘家居住。2007年8月,符某到其岳父家劝李某回来,李某不肯。次日凌晨2时许,符某继续劝李某回家,李某还是不肯,并说要跟符某离婚。符某便从厨房里拿出一把菜刀往李某的头部及身上乱砍。经法医鉴定,李某面部、背部和双上肢损伤构成轻伤。
  案发后,鉴于符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办案人员询问被害人李某是否同意进行调解,李某明确表示不同意。案发之前符某就曾对其打骂,夫妻关系一直不好,所以她才回娘家居住。此次案发后,李某坚决要与符某离婚,并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符某的刑事责任。最终被告人符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案例点评】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家庭某成员对本家庭内另一成员所实施的人身方面的强暴行为,施暴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强者,被害者则多为家庭中的弱势成员,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往往会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不仅使受害者身体受到伤害或精神感到痛苦,有的还严重损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遏止,受害者本人又不知用法律保护自己,那么在忍气吞声、长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态下,便会采取法律禁止的手段,如故意杀人酿成恶性事件,给社会带来更加恶劣的后果,极大地危害社会的安定局面。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依此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之一,如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另外,《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对实施家庭暴力的救济措施,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夫妻一方,不仅可以要求离婚,还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本案中,被告人符某对原告李某有打骂行为,而且还用菜刀砍伤了李某,这是典型的家庭暴力。虽经过法院的调解,但李某不原谅符某的暴力行为。因此,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如李某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法院也应给予支持。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在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如果后果严重则构成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追究施暴者刑事责任。夫妻是家庭中的主要成员,往往也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伤害后果严重,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则不因双方是夫妻关系就不追究刑事责任,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都是由公诉机关直接追究的严重刑事犯罪。如果家庭暴力没有构成刑事犯罪,或者所犯罪刑属于亲告罪,为了保护受害人,法律赋予受害人请求公安机关制止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或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的权利。本案中,符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亲告罪范围,且本案原告李某要求追究符某的刑事责任,因此,符某应对自己的暴力行为承担刑事责任,7个月的有期徒刑是其罪有应得。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上,夫妻是独立的主体,不因结婚而丧失法律人格,双方都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婚姻不是免责的保护伞,也不是侵害的理由,当夫妻一方受到另一方侵害时,都有权获得法律的保护与救济,尤其是女性,当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应像本案的李某一样,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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