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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后的抚恤金,已经先于丈夫去世的继女的儿子有权分得吗?
发布时间:2020-05-16 19:48:17

【案例简介】1972年王某与杨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怡、一子王南。2012年6月杨某去世。2015年王怡去世,留有一子许某某。2016年,王某与高某登记结婚。2019年9月,王某去世,根据国家政策,高某作为其遗属领取王某死亡抚恤金40多万。王南表示,自己有权分得父亲去世的抚恤金。许某某的父亲也提出,许某某的母亲是王某的女儿,先于王某去世,许某某代位继承可以分得一份抚恤金。

【评析】本案涉及公民去世后发给的抚恤金能否作为死者遗产的问题。

所谓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公民生前积累有财产,于其死亡时没有用完,尚有剩余。这剩余的财产就是死者的遗产。对于遗产,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立下有效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由死者父母、配偶、子女继承分得。死者的子女先于死者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在死者子女应继承份额内代位继承死者的遗产。那么本案抚恤金,能作为死者王某的遗产吗?显然,死亡抚恤金并不符合遗产的特征,即不是死者生前积累的财产,而是在其死亡后产生的。因而对于死亡抚恤金,不发生法定继承。哪些人有权分得死亡抚恤金呢?这要从死亡抚恤金的性质上进行考虑。死亡抚恤金是国家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还带有一定的精神抚慰其家属的性质。抚恤金分配时应充分考虑亲疏关系、共同生活、扶养义务等多种因素。本案中,许某某由其父亲抚养,不属于王某的被扶养人,也不依靠王某生活,所以无权参与分配王某死亡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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