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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赡养协议后,母亲应由谁赡养?
发布时间:2020-05-17 10:55:51

【案情简介】郭某、张某夫妻育有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女儿郭丙。2000年,郭某与郭甲、郭乙签订了赡养协议,约定如下:1、郭甲养母亲,郭乙养父亲,每月给生活费200元。2010年郭某去世,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张某独自生活。2016年,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随郭乙生活,郭甲、郭丙各给付生活费500元,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郭乙称赡养协议约定母亲由郭甲养,父亲由自己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不同意再与郭甲承担赡养母亲的责任;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评析】本案涉及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和赡养协议的效力问题。

在民间,国家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前,人们信奉“多子多福”,子女较多。父母年老时,往往和儿子签订赡养协议,将赡养父母的责任由儿子进行分担,财产也分给儿子;女儿一般不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也不分配父母财产。本案郭某、张某夫妻的养老问题就是如此安排的。起初,也是如此解决的,一家人的生活相安无事。但是郭某、张某夫妻寿命不同,父亲郭某先于母亲张某去世时间较长,承担母亲张某赡养义务的儿子付出得多,心里慢慢地不平衡起来。于是出现新的问题,结果是母亲出面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三个子女一起承担赡养责任。此时,还应按照赡养协议处理母亲养老问题吗?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附加任何条件。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平等的。因此,赡养协议是民间习惯,如果当事人都愿意遵照协议,法律也是尊重的。但是如果有人反悔,不愿意遵守协议了,协议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郭甲、郭乙、郭丙三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要求,平等地赡养母亲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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