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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0-05-17 10:58:40

【案例简介】50多岁的章某一生未婚,无儿无女,平时跟着大哥共同生活、一起外出打工。2017年章某发生工伤,抢救无效死亡,用人单位赔偿80多万元。除去安葬费用,尚余70多万,由大哥拿着。丧事办完,大姐小弟找大哥商量分配剩余的赔偿金。此时,大哥的儿子章某某称自己幼年就过继给了二叔,虽然没有领取收养登记证,但形成事实收养,并出示了章某墓碑上的照片作为证据。章某墓碑上,镌刻着“先父章某”“孝子章某某”等文字。章某某认为,养父的死亡赔偿金应由养子得。章某大姐小弟说从来不知道过继之事。

【评析】本案涉及事实收养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收养问题没有专门立法,由婚姻法与司法解释加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事实收养的成立,主要有二个条件:其一是存在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其二是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本案章某与章某某事实收养能否成立,单凭章某墓碑上所显示的身份,还不足以认定。墓碑上的文字,是大哥操办的,形成于章某突发意外死亡后。经过调查,章某的大姐小弟、其他亲友和周围邻居对收养一事表示不知情,所在村委会也表示不知情。章某生前住院、工伤死亡处理过程中,有关文件中章某某从来没有以儿子身份出现过。章某某有关档案文件中,父亲是章某大哥,不是章某。因此,章某某关于事实收养的主张没有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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