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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解除十多年后,曾经的养父母要求养子给钱生活,能获支持吗?
发布时间:2020-05-17 12:15:22

【案例简介】彭某夫妻婚后多年不育,经人介绍收养了邻村唐某的小儿子,改名彭立。彭某夫妻非常喜爱彭立,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彭立长大后娶妻生子,彭某夫妻像中国的其他老人一样,帮忙照顾孙子。但彭某夫妻与媳妇之间嫌隙诸多,并导致与彭立关系逐渐恶化,最终彭某夫妻与彭立分家,各自生活。然而双方关系并没有缓和。2000年,彭某夫妻起诉至人民法院,双方解除了收养关系,彭某夫妻要求彭立一家搬离自家房屋。彭立一家遂回到生父母家里,跟生父母一起生活。2017年,彭某夫妻找到彭立,称年老不能劳动了,没有生活来源,要求彭立给点生活费。彭立认为养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快20年了,彭某夫妻还赶走了自己一家,自己早已不是他们的儿子了,没有赡养义务,并且自己生活也不是很好,没有同意彭某夫妻的要求。

【评析】本案涉及收养解除的法律后果问题。

《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本案,虽然养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双方亲子身份不存在了,彭立没有赡养彭某夫妻的法定义务了。但是彭某夫妻要求给生活费,不是基于养父母子女身份,不是要求赡养费,而是基于收养解除后的法定义务。这个给付生活费的义务与赡养义务不是一回事,二者适用不同的情形和条件。前者适用于收养解除后双方父母子女关系已经消灭的情形,后者适用于收养有效存续期间双方仍然保持养父母子女关系的情形。收养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要求经自己抚养成年的养子女给付生活费的,成年养子女不得以没有赡养义务进行抗辩。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彭某夫妻要求彭立给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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