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 
栏目:
离婚时约定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男方可以反悔吗?
发布时间:2020-05-17 18:20:51

【案例简介】2016年,王某与武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五岁的婚生子小军由父亲王某抚养,女方武某不承担任何费用,直到儿子独立生活为止。2019年底,王某找到武某,提出自己去年再婚,又生了一个儿子,生活负担加重,要求武某分担儿子小军的抚养费。武某拒绝。

【评析】本案涉及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离婚协议是婚姻当事人处理离婚相关事宜的协议,其内容主要有:双方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小孩抚养权的归属、小孩抚养费金额及其支付方式、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等。离婚协议书基于当事人自愿、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都应全面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即遵照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本案中,王某与武某签订离婚协议,完全出于自愿,没有受欺诈、受胁迫,是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上也符合法律的要求,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虽然王某再婚后生活负担加重了,但并不是无力承担小军的抚养费。且再婚后的经济负担增加以及物价变化这些情况在当初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是可以预见得到的,而王某依然承诺独立抚养儿子,说明他对于自己的经济能力是有信心的,且有这个负担能力。故王某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独自承担儿子小军的抚养费。

那么王某和武某关于小军抚养费的约定对小军具有约束力吗?这个协议是王某与武某签订的,小军并不是离婚协议书的当事人,所以父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于未成年子女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能约束未成年子女。这意味着,父母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约定的合理要求。何为“必要时”?一般是指因物价上涨、患病、上学等正当理由,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具体到本案,父母约定小军的抚养费全部由父亲王某负担。如果王某的抚养能力下降导致小军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那么小军可以要求武某支付抚养费。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形,只是王某想减轻经济负担的话,不应获得支持。

阅读2269次
2019 海南省妇联宣传部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