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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阻挠另一方探望孩子,另一方能否不支付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0-06-02 18:37:14

【案情简介】郭某与张某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开庭审理,判令郭某与张某离婚,3周岁的婚生女贝贝由母亲张某抚养,郭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贝贝十八岁时止,同时判令张某协助郭某每月探视女儿2次,每次8小时。判决生效后,张某屡次阻止郭某探望女儿,郭某一气之下拒绝给付抚养费。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评析】本案涉及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与抚养费支付的问题。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本案中, 郭某有探望女儿的权利,也有支付女儿抚养费的义务。权利可以行使,义务必须履行。但是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未能行使权利不是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事由。如张某不协助探望,未能探望到女儿,郭某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以此拒绝给付抚养费。最终,法院扣划了郭某的工资,抚养费案件执行完毕。郭某则就探望权另行申请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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