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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我们还是无法和好,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06-02 19:49:56

【案情简介】刘某与周某均属大龄青年,经人介绍相识,彼此感觉尚可,相处不到半年就领证结婚了。然而婚后共同生活中,周某发现跟刘某没有共同语言,无话可谈,经常一天也说不上几句话,生活冷冷清清,缺乏烟火气。经过慎重考虑,周某提出离婚。刘某并不同意。周某遂提起离婚诉讼,但是也被人民法院驳回了。为此,周某很郁闷,不想将就。

【评析】本案涉及再次离婚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就是说,判决不准离婚,是因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婚姻尚可继续,但其本意并非要当事人强行捆绑在一起。婚姻自由是我们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事实上也不意味着当事人真的能够和好。因此,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依然享有离婚的权利,可以再次起诉离婚。而且再次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将会看到当事人对于婚姻的态度,实践中一般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而准予离婚,但是不是必须。同时,再次起诉离婚有时间限制,那就是距离前次判决应当相差6个月。这6个月内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这6个月内出现前次离婚时没有的新情况、新理由的,可以随时起诉离婚,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这里的新情况、新理由,比如家庭暴力、婚内出轨等。

另外,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如果周某想保证获得判决离婚的话,也可以先与刘某分居一年,然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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