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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遭遇家暴,“旁观者”也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布时间:2020-06-03 12:37:00

【案情简介】:小倩现年9岁,母亲早年病故,而父亲经常对其殴打。由于恐惧,小倩从不敢对外声张。其父虽然经过村委会多次批评、教育,却屡教不改。近日,村委会决定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对其父的行为加以禁止。可有人认为,村委会只是“旁观者”,并非小倩的近亲属,无权提出申请。

请问:该说法对吗?

【评析】:该说法是错误的。一方面,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只有受害者本人或近亲属。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即针对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只要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应组织均可代为向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

另一方面,法院应当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即只要符合相应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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