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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遭家暴离婚可获赔吗?
发布时间:2020-06-03 12:38:38

【案例简介】:张先生与王女士于198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后来,夫妻俩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在争吵过程中张先生多次殴打妻子。2018年8月4日晚,张先生再次殴打了王女士。为此,张先生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并罚款200元。2018年10月,张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鉴于王女士不同意离婚且表示愿意调解,法院遂驳回张先生的诉求。2019年9月,张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这一次王女士表示同意,除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提出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而张先生多次对王女士进行殴打,且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足见情节恶劣,据此认定张先生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依法判决张先生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是法定的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损害赔偿即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提出的损害赔偿大多都是精神损害赔偿。相对于物质损害来说,精神损害纯粹是非财产性的,无形的,没有统一的标准,要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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