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 
栏目:
丈夫与他人同居,妻子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为何还判决准予离婚?
发布时间:2020-06-04 16:34:06

【案情简介】广东刘女士与海南王先生于2010年在海南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2016年王先生做生意时认识贾某,两人很快便相好,并在外租房同居生活、同外出进货做生意。刘女士为此常与王先生吵闹。2018年3月,王先生起诉离婚,刘女士坚决不同意,并表示只要先生离开贾某自己会原谅他。法院调解无效,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刘女士不明白,丈夫有过错,自己不同意离婚,法院为什么还要准予离婚呢?这不是不分青红皂白吗?

【评析】本案涉及对夫妻感情破裂这个离婚法定理由的理解。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离婚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如果双方不能就离婚达成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感情破裂是一种结果状态。人民法院是否准予离婚,只问感情是否破裂,不问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引起感情破裂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与他人同居属于法定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同时,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不应当因为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予离婚。

本案原告与婚外异性同居,已经具备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经过调解,双方不能和好,判决准予离婚,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使原告与婚外异性同居,对于夫妻感情破裂确实存在过错,但是他仍然享有离婚的权利。无过错的被告,可以基于原告的这一过错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但不能剥夺其离婚的权利。

阅读2343次
2019 海南省妇联宣传部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