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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录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概属于非法使用童工吗?
发布时间:2020-06-04 19:35:36

【案情简介】Q公司是一家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决定招录12周岁的未成年人小双,她的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与Q公司签署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是6年。合同还约定,在这6年期间,Q公司将把小双作为文艺“特训生”,进行综合才艺的培养。小双在合同期内,不仅要学习唱歌、舞蹈等才艺技能,同时还要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小双15周岁时,其母亲想让小双出国学习服装设计,遂向Q公司提出解约,Q公司不同意。随后,小双母亲代表小双以Q公司非法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小双母亲的仲裁请求。

【评析】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均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有这样一个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如果适用该条款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至少满足如下四个条件:(1)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主体单位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通常是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而不是泛指所有的行业和所有的用人单位;(2)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招用前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同意;(3)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招用的审批手续;(4)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充分保障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本案中的Q公司在招用小双时基本符合上述四点要求,因此Q公司招用小双不属于非法使用“童工”的情形。另外,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我国法律允许招用的劳动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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