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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吗?
发布时间:2020-06-11 20:06:45

【案情简介】李莫愁是某环保公司的员工,已经在环保公司工作十多年,公司给她缴纳了社会保险。最近,李莫愁打算买房,听说用公积金贷款首付少、利率低,可是环保公司却根本没有给她建立公积金账户,当然也不可能给她缴纳住房公积金。李莫愁询问人事部门,人事部门答复,李莫愁并非城镇居民,公司可以不为其缴存公积金,且追缴超过时效。他说的对吗?还能让用人单位补缴吗?

【评析】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非强制义务,可缴可不缴。还有人认为就算是员工投诉要求补缴以往的住房公积金,追缴期也会受时效限制。上述观点都是错误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因此,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强制性、义务性、专项性,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而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补缴追缴的时效没有限制规定,而追溯时效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的。

综上,莫愁是公司的在职职工,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应当依法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法律没有规定住房公积金的追缴期限,李莫愁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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