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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当言论可能侵犯名誉权甚至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20-06-12 16:37:41

【案情简介】张云霞是某月嫂家政服务公司的母婴护理人员,一段时间她遇到烦心事,一天朋友告诉她在XXX社区网站亲子栏目看到一个帖子《月嫂张云霞品质恶劣》,内容是:“请广大客户注意,请注意不要雇用接这个月嫂,她有时会挂靠到月嫂公司,有时自己接私单。她在东家不好好做事,专门勾引东家男人,还经常谎称家里有事急需用钱,拿了钱就一走了之,已有多家上当。此人品质恶劣,演技却极佳,现附照片一张提醒广大客户及月嫂公司!”在帖子下面附有一张张云霞的正面照片。该帖子在社区网站上引起跟帖、讨论,其中有一些指责谩骂的内容。随后工作人员对帖子做了删除回收,并对发贴用户做禁止发言处理。2个月后,该用户在XXX社区网站又发布一个帖子,内容为:“今天张云霞打我电话,说自己已改过以前的那些不好的习惯,再重新做人,再也不会这样做了,希望我们和客户给她一次机会,我想人都会有错,她能改正恶行,请大家好好看她表现,让她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在这里我们月娘子母婴公司祝张阿姨做好现任这份工作,用自己的母爱去打动母亲和宝宝的心!” XXX社区网站对该用户的第二篇帖子同样做删除处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 XXX社区网站和李琳娜(发帖人)终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诽谤内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代理费、交通费等。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评析】本案是通过网络侵犯名誉权纠纷。网络侵犯名誉权是指,通过互联网络,在网上登载包括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各种利用电脑和网络技术制作并在网络中上载的各种各样的作品,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并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或者贬损的行为。网络是个虚拟世界,但我们生活其中,和现实世界一样,我们在网络上的一言一行也要受到相关法律的调整。合理的言论自由是人们文明进步的表现,但是在网络过激的言论是侵权的,甚至可能会触犯刑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网络用户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会涉嫌构成侮辱罪、诽谤罪,被侵权人可以向相关公安报案,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病从口入、祸从口出,网络并不是言论自由的避风港,请每一个网络用户谨言慎行,否则在网络上不当的言论可能是侵权的,甚至可能会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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