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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他人的微博是否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0-06-12 16:38:12

【案情简介】2017年6月,一篇名为《某大学教授被骗婚含悲英年早逝八旬老母血泪控诉》的文章在19楼网站发表,其后此文又以各种形式在知乎、百度贴吧、搜狐、天涯社区、网易财经、新浪微博、中华网、中国宁波网等几十家网络媒体发表、转载,影响范围极大。该文章涉及的当事人赵某认为,案涉相关文章主要内容与事实真相严重不符,其中关于赵某“骗财、骗钱、骗房、骗婚”及“学术造假”等言论毫无事实根据,相关文章经网络爆发式传播后,已给赵某名誉造成难以挽回的侵害,杨某某等六被告系故意、共同侵害其名誉权,构成共同名誉侵害。此外,杨某某等六被告发表、转载的文章中还未经许可披露了包含有赵某个人姓名、单位及赵某与其前夫杨某之间谈恋爱、婚姻期间两人私人生活关系的隐私信息,同时构成对赵某隐私权的侵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五被告行为构成对赵某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据各自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评析】当今社会,以现代通信技术为基础的网络能够实现瞬间的全球即时通信,转载已经成为人们之间分享信息和社交的一个重要工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因此,网络用户在自媒体平台上进行言论表达应更加注重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来说,公众对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标准的事件进行批评是其正常的情感和言论表达。批评客观上会促进个人向好、社会向善,会促使被批评者反思改正,推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但批评应当具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批评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变为不加约束的谩骂或谴责,则背离了批评的目的,不利于理性、文明、友善社会氛围的形成。因此,即便是出于善良的目的,这种不加限制的表达,也会导致异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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