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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退休金每月过万元,儿子还要支付赡养费吗?
发布时间:2020-06-27 15:30:29

【案情简介】居住在海口市龙华区的陈某现年85岁、妻子张某现年80岁,育有一子一女。儿子晓林成年后一直在北京工作生活,女儿晓慧在海口工作生活。陈老夫妻退休后,一直跟随女儿晓慧生活,至今已经20多年了。近年来,随着年事增高又患有多项老年疾病,陈老夫妻需要有人随时照顾。女儿既要工作又要照顾老人,忙不过来,专门请了保姆照顾二老日常生活。儿子远在北京,多年来没有照顾过父母,也没有出过一分钱的赡养费。2019年,陈老夫妇一纸诉状将儿子晓林告上法庭,要求儿子晓林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和保姆费1000元,每年至少看望父母一次。儿子晓林称,自己在北京工作不方便照顾父母,但重要节日也回海口与二老相聚,另外父母退休金过万,足够二位老人生活开销。

【评析】本案涉及成年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理解问题。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基于父母子女身份而产生,无需具备其他条件,具有强制性,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的赡养义务,在内容上表现为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法律的规定是,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二种情形具备其一,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就应当支付赡养费。父母无劳动能力的,即使自己还有收入,生活不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子女也要向父母支付赡养费。

本案中陈老夫妇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且身患多项老年疾病,需要子女赡养。陈老夫妇一直与女儿晓慧共同生活,主要由女儿照料生活,女儿基本上履行了应尽的赡养义务。儿子晓林因工作在北京,对二人少有照顾,偶尔重要节日与二老相聚,没有完全尽到作为儿子的赡养义务。陈老夫妇要求其支付赡养费有法律依据。此外,陈老夫妇确实已年迈体衰,行动相当不便,需要子女随时照料日常生活起居。女儿、儿子因工作原因,不能全天候照顾在身旁的情形下,请保姆照料的费用是日常必要支出,属于父母的特殊需要。晓林经济条件尚好,在不能给予父母日常陪伴的情况下,陈老夫妻要求给予一定的赡养费用进行补偿和支付一定的保姆费用的请求,合情合理合法,最终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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