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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父亲因不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被剥夺直接抚养权
发布时间:2020-07-02 22:08:47

【案情简介】杜某与杨某于2011年9月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一子杨某某。2015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杨某某随其父杨某生活。离婚后,杨某将其子杨某某带回原籍由其父母照料,自己外出打工。杨某某随其祖父母在山上居住,生活困难,属精准扶贫户。2018年8月,杨某某达到义务教育年龄,但在入学报名时,杨某又外出打工,并未送杨某某上学。杜某的父亲便将杨某某接回后安排上学,杜某一直负责照顾杨某某生活学习。后双方因杨某某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共识,杜某便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应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并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情况决定。原、被告离婚时,虽然协议由被告杨某抚养,但杨某外出打工无法照料杨某某生活,也没有安排杨某某接受学龄教育,而杜某抚养能力、条件明显优于杨某,变更抚养关系更有利于杨某某成长,因此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评析】在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的父母虽然积极争取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权,但对于己方环境是否更有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考虑并不多。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确定其子杨某某随其父杨某生活,但杨某无力抚养,经济条件差且不能让杨某某正常接受教育。而杜某家庭条件优于杨某,且杨某某之前长期随其母杜某生活学习,由杜某抚养杨某某更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为此,法院依法判决变更抚养关系,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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