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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监护人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20-07-02 22:22:46

【案情简介】黄某与刘某系某小学同学,在上学途中,双方因嬉闹发生争执,被路人劝阻。后黄某在社区广场玩耍时,跟在后边的刘某上前对黄某头部及腹部拳打脚踢,黄某阻挡后相互撕扯,经路人予以劝阻,双方分别前往学校。上课期间,黄某感觉头部、腹部不适,老师便电话通知其母将其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左耳钝挫伤、感觉神经性耳聋。住院10天,产生医疗费2849.50元。黄某由其监护人代理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健康的,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在上学途中嬉闹发生争执后,刘某对黄某拳打脚踢致黄某受伤,侵害了黄某健康权,并造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因被告刘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刘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刘某的监护人刘某某赔偿黄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4265.50元。

【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小学生之间因打架引起的侵犯未成年人健康权的民事案件。刘某故意对黄某拳打脚踢导致黄某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但由于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刘某的监护人刘某某对相关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当切实担负起监护责任,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管护,未成年人没有行为能力不能成为其监护人逃避责任的法定事由。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知晓是非标准、道德底线,坚决防止采取暴力等极端手段处理矛盾,否则因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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