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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不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女儿抚养费至今已近8年,还能追索这几年的抚养费吗?
发布时间:2020-07-07 22:52:41

【案情简介】江某与李某于2012年5月13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2岁多女儿婷婷随母亲李某生活,江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到女儿独立生活时止。但是离婚后,江某支付女儿抚养费到2012年12月后,2013年起至今,一直未按约定给付婷婷的抚养费。2020年,受疫情灾难的影响,李某收入减少还不稳定,遂找到江某,要求其分担女儿的抚养费。江某不予同意。李某一气之下,以女儿的名义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江某支付2013年以来的抚养费10万多元。江某提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因此三年之前的抚养费不受法律保护了。

【评析】本案涉及子女抚养费请求权的时效问题。

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问题是,江某不支付女儿抚养费这么久了,还能向他追索抚养费吗?

没错,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民法典》还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民法典》第196条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是因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原则,是法律确认的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务的基本准则。追索抚养费,关系到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物质保障。抚养具有持续性、不间断性,在子女独立生活前,一直需要父母为其提供生活的物质保障。因此,只要子女尚处于被抚养期间,就应保护其抚养费的请求,而不应设置诉讼时效的限制来影响子女必要时行使抚养费请求权。

本案江某作为婷婷的父亲,即使已与婷婷母亲离婚了,仍负有抚养婷婷的义务,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江某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的婷婷有权请求其支付抚养费,且这请求权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婷婷追索抚养费的请求能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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