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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过世,继母有权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吗?
发布时间:2020-07-12 21:16:28

【案情简介】姚某离异,三岁的女儿娜娜随生母刘某生活,姚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三年后姚某与李某登记结婚,生儿子骏骏。2020年6月,姚某因病去世,留有房屋、汽车等遗产共计1000万元,未留遗嘱。李某提出,丈夫姚某生前曾提到过,娜娜可能并非自己的亲生女儿,不同意娜娜继承丈夫的遗产,并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否认娜娜与姚某的亲子关系。

【评析】本案涉及亲子关系否认权的主体问题。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是我国民法调整的一种重要的亲属法律关系,属于身份性的法律关系。一般而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所生子女推定为丈夫的婚生子女。基于亲子身份,父母与子女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权利,为身份权。身份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联,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主体自己享有和行使,不得转让,也不能由他人继承。基于身份权属性,有权提出否认亲子关系的权利主体应当有严格限制。《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这就是说,即使推定的婚生子女可能与丈夫并无血缘关系,实际上并不是丈夫的子女,法律明确规定生父或者生母可以否认亲子关系,仅限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或者生母,没有规定其他人(包括成年的子女)可以否认亲子关系。亲子被视为人伦之本,国家尊重父母的意愿,不允许其他人质疑。

本案娜娜出生于姚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推定为姚某和刘某的婚生女儿。姚某即使有所怀疑娜娜并非自己亲生,但他自己不提出否认并一直支付娜娜的抚养费,说明他心里愿意继续将娜娜视为自己的女儿。刘某是娜娜的生母,也不提出否认之诉。李某是娜娜的继母,属于名分型的姻亲,没有法律上的亲子身份,无权请求否认姚某与娜娜的亲子关系。因此,在法律上娜娜就应当视为姚某的婚生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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