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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伪造共同债务,离婚时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0-07-20 16:14:53

【案情简介】2012年欧某(男)与叶某(女)登记结婚。欧某是大学老师,叶某是银行职员,婚后未生育。2019年初,欧某向海口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一套、分担共同债务100万。对于欧某提出的债务100万,叶某大吃一惊。婚后买房一套,用的是夫妻共同积蓄加少量借款作为首付款,余款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借款早已还清,银行贷款尚在还款中。二人均有稳定工作,收入不算丰厚,但也断无欠下如此巨额债务的可能。叶某看着欧某提交的三张借条,一笔40万、二笔分别30万,债权人不是欧某的亲戚,就是欧某的好友,疑窦丛生,寻求律师专业帮助。经过努力,发现欧某所称巨额债务均系伪造,遂主张按8:2的比例分配夫妻共有财产。

【评析】本案涉及离婚时伪造共同债务的法律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债务,在所难免。根据婚姻家庭法律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个人债务应当由本人偿还,另一方没有偿还的义务。夫妻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本案欧某提出离婚,同时提出巨额债务。遭遇婚姻破裂和巨额债务双重打击的叶某没有被吓住,也不轻言放弃,而是积极寻求律师的专业帮助,这是明智之举,值得肯定。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提出共同债务的,不能仅凭一方名义出具的借条,还要看借款到账凭证,来判断借款否真实发生。按常理,如此大笔的借款,一般都是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直接拿现金几乎不可能。仅凭一方出具给第三人的借条,一般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双方均可以随时写出任意张任意数额的借条。由于欧某提供不了其他证据证明巨额债务的真实存在,最终人民拿法院认定欧某构成伪造债务,并结合具体案情,判决欧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20%,叶某分得80%。自作聪明的欧某,可谓是偷鸡不成蚀了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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