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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争取子女直接抚养权?
发布时间:2020-07-21 09:50:55

【案情简介】我与邱某于2012年结婚。儿子7岁,女儿3岁。邱某是一公司总监,收入不菲,但是工作繁忙,家务基本没有管过。儿子出生后,由于没有老人帮忙,我辞职在家,直到今年女儿三岁后上了幼儿园,我才又出去工作,月薪将近5000。现在邱某有了外遇,并且不肯悔改,我不想将就,想要尊严,想要离婚,但是舍不得孩子分开,想要二个孩子都跟着我生活。

【评析】本案涉及离婚时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的义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直接抚养;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间接抚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关于处理涉及儿童利益事务的最高准则,也是我国《民法典》所确认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实务中,子女直接抚养问题,可以分三种情形:第一,子女未满二周岁的,需要悉心照顾,对于母亲的的依赖程度更大,一般都会交给母亲直接抚养,除非母亲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第二,子女已满二周岁未满八周岁,有父母PK,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看看谁带着子女共同生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主要考虑因素包括双方的经济条件、居住环境、品质、责任心、生活习惯、辅导学习的能力、陪伴成长的时间等;第三,子女已满八周岁的,主要尊重孩子的意愿,由孩子选择跟随哪方共同生活。一般而言,下列情形可以构成有利于子女: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2、有充足时间陪伴照顾孩子、有能力辅导孩子学习;3、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等。下列情形可以构成不有利于子女:1、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照顾子女,甚至有害于子女;2、缺乏责任心,有家暴、虐待子女情节;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4、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期间;5、因工作原因,陪伴照顾子女较少,目前也没有改善等等。

如果咨询者“我”介绍的情况属实,根据法律规定与双方具体情况,“我”直接抚养二个孩子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1、孩子一直主要由“我”照顾,双方已经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我”更了解孩子具体情况,也有充裕时间陪伴、照顾孩子成长。2、邱某则因事业原因,孩子出生以来就较少陪伴照顾,也无法保证今后有所改观。3、虽然“我”收入少一些,但是因邱某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对于孩子的物质生活保障影响不大。4、两个孩子从小共同生活,关系亲密,相互是伴,分开生活,割裂亲情,可能有负面影响,不利健康成长。5、二个孩子由“我”直接抚养,邱某定期不定期探望,相当于保持孩子业已形成的生活状态不变,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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