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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了一个女儿,可以申请把户口上到养父母户口本上吗?
发布时间:2020-07-21 10:52:24

【案情简介】 张某夫妻已有二个儿子,三年前收养了一个女儿,一直没有上户口,如今想为女儿上户口,但是被派出所拒绝,理由是张某夫妻不提供《收养登记证》。张某夫妻说,他们去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民政局不给办,怎么办?

【评析】本案涉及收养的条件与收养的法律后果问题。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无子女的人可以收养一名子女,且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特殊情况下,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本案张某夫妻已经有了二个儿子,如果不具备特殊情况,不符合收养子女的条件,依法不能收养子女,民政部门拒绝办理《收养登记证》是合法的。

同时,《收养法》第十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根据《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证件工作规范》,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应当交验《收养证》。张某夫妻无法提供《收养登记证》,派出所拒绝上户口的申请也是合法的。

综上所述,张某夫妻本身就不具备收养子女的条件,是不能收养这个女儿的。如果坚持抚养这个女儿,可以考虑由生父母申报女儿的户口,解决女儿的户口问题。这样的话,张某夫妻与女儿不产生法律上养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之间也没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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