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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是私有财产 ,“弃婴”可能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20-07-21 11:22:58

【案情简介】2020年6月1日早上七点半,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状元派出所接到报警,报警人称自己车后座惊现一名婴儿,“不知道是谁这么狠心,把自己刚出生的孩子扔在了我这里!”这个报警人称,他5月31日忘记关后座车窗,结果1号早上竟然发现后座多了一个小婴儿。民警来到现场,发现婴儿脐带还没有剪干净,婴儿面部有遗留血迹,包裹在绿色编织袋里,为保证婴儿生命健康,随即联系120,温州市急救中心迅速出车,目前婴儿经检查后生命体征正常。状元派出所根据监控找到了这名弃婴的亲生母亲。她一位外地的20岁左右的未婚少女。

【评析】这又是一起弃婴案。弃婴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总结后无外乎以下几种:

因疾病、残疾不愿或无力治疗而遗弃;未成年少女或者未婚成年人无能力抚养而遗弃;因重男轻女思想而遗弃女婴。但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哪种理由,都是为法律所不容许的,在承担民事责任之外甚至会构成刑事犯罪。

1.民事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面对监护人的遗弃欣慰,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遗弃行为人)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并且弃婴者的抚养义务并不因监护资格的撤销而免除。

2.刑事责任。弃婴行为的法律责任不仅限于民事责任上,同样也会根据遗弃的各种情况而触犯刑事犯罪。如果只是单纯的逃避抚养义务而将孩子遗弃在医院、福利院等场所,那就会触犯的是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更为恶劣的遗弃行为,对被遗弃孩子生命构成直接威胁的,如发生在淮阴的弃婴事件,便是在2月份的夜间10点将出生才20天孩子丢弃在桥下停车场。当“活埋”“被抛弃在寒冷的冬夜”和婴儿相关联,这该是何等的残忍的画面。这种行为的性质和直接用刀取人性命并无任何区别,这时甚至会触犯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每个生命都应该被尊重!弃婴,法律从未答应!希望如此悲剧在我们的社会不再重演!让更多的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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