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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等监护人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发布时间:2020-07-21 16:22:07

【案情简介】王松(化名)本是14岁的初中学生,因一直厌学,成绩不好,两个月前被其父亲带去北京打工,学校、乡政府多次劝说王松父母要求把王松送回学校读书,但是其父母对此一直拒绝让孩子返回学校。于是,乡镇府以王松父母监护不力,且拒不履行对其子女的就学义务为由,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后,承办法官到王松家中,详细了解情况,积极与王松在家的母亲沟通,并通过电话劝其父亲为孩子前途着想,告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法律责任,并责令王松父母在3日内将王松送回学校读书。最终,王松的父母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按时将王松送回了学校。

【评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须让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让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即使是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法律也给予了充分保障。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导致未成年人失学或辍学,都是家长的失职,都在一定种度上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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