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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能否拿到征地补偿款?
发布时间:2020-07-21 19:36:42

【案情简介】小邓是文昌人,因当地需要建设航*大道,村里的部分土地被征用,之后村委会和该组获得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人均可分得两万多元。但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以邓女士等人是“外嫁女”为由,未将征地补偿款分配给她们。随后,小邓在内的19名“外嫁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这19名“外嫁女”户籍至今未迁出该组,依法享有取得该笔补偿款均等份额的权利。最后小邓如愿以偿的获得了相应的补偿款。

【评析】在老一辈人的口中我们经常能听到“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句流传至今的俗语。因受旧观念的影响,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外嫁女的权益也因此被侵害。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就出台过《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中指出:“外嫁女”婚后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其在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补偿费时未获得补偿的;“外嫁女”嫁入城镇,但户口未迁出的(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也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保体系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分享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有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外嫁女的户口已经迁出,但是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此,无论是案例还是以上规定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外嫁女在遇土地征收时符合法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的,也是有权获得补偿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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