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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妇女出嫁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分配方面享有的权利
发布时间:2020-07-21 19:48:46

【案情简介】被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系原告黄某凤的亲兄弟。黄某凤虽已出嫁,户口依然在村集体。2018年,政府征收家里一部分土地,三被告没有将补偿款分给黄某凤,黄某凤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将属于黄某凤的补偿款份额支付给黄某凤。2019年,政府再次征用家里的自留山,三被告仍然没有分补偿款给黄某凤,黄某凤再次起诉至法院。庭审中,黄某凤及第三人均主张补偿款由黄某丙控制。黄某丙否认收到补偿款,拒绝将补偿款分给黄某凤。法院经审理,判决黄某丙支付黄某凤征地补偿费20万元。

【评析】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对家庭承包方中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户成员的补偿。黄某凤虽已出嫁,但户籍仍登记在村集体,黄某凤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获得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提醒海南的姐妹们:在没有将户籍迁出,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情况下,在娘家依然享有许多权利,要提高法治意识和男女平等观念,增强维权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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