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 
栏目:
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保护
发布时间:2020-07-21 20:12:03

【案情简介】昌江黎族自治县乌烈镇峨沟村三组村民符某春、符某高二人系兄妹,自上世纪80年代在相邻的荒地上开荒种植。2010年符某春因病住院,哥哥符某高擅自将符某春开荒地和自己的开荒地一并发包给外村人杨某,因此发生纠纷。符某春申请村委会调解处理,村委会决定将符某春开荒地19.3亩中的5亩由符某春使用,14.3亩由符某高使用。符某春不服,申请乌烈镇政府处理,镇政府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内容与村委会处理意见一致。符某春随后申请行政复议,昌江县政府作出维持乌烈镇政府处理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2015年6月,符某春以乌烈镇政府为被告、符某高为第三人起诉至昌江县人民法院。

【评析】本案审理的焦点主要在于妇女的原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配问题。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更是农村妇女的命根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了外嫁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内容,村委会擅自将涉案土地的大部分确认给符某高,明显与事实和法律相悖,存在重男轻女的不良倾向。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姐妹们可以选择同村里交涉,或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或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阅读3902次
2019 海南省妇联宣传部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