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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安置人离婚后也可获拆迁补偿
发布时间:2020-07-23 10:16:51

【案情简介】马某(女)和张某(男)于2010 年 10 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3 年 3 月和2014 年 1 月,张某两次起诉离婚,均被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在 2015 年 5 月 7 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 2011年,马某的婆婆黎某作为家庭代表,以被拆迁人名义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根据上述协议,包括马某在内的一家7 口作为被安置人,得到拆迁补偿款共 1917647 元。同日,黎某又与村委会签订了《拆迁安置认购房屋合同书》,约定在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为7 人,安置面积为350 平方米。马某作为被安置人,有权获得安置房和补偿款,但马某对补偿情况却一无所知,离婚时张某和黎某拒绝将所得拆迁补偿利益支付给马某。离婚后,马某经济困难,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律师请求帮助。 

【评析】本案是一起妇女在离婚后依法追索拆迁补偿的案例。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社会上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拆迁纠纷,本案作为维护弱势妇女群体利益的典型案例,对于保障拆迁纠纷中的妇女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家庭共同财产因拆迁所获得的补偿收益中属于夫妻的份额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应予以分割。目前,我国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明确具体的统一规定。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本案中的马某作为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属于被拆迁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收益。 

尽管马某符合房屋拆迁补偿的条件,但仍需遵循程序要求。由于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只允许夫妻双方作为当事人参与,当夫妻双方争议的财产牵涉案外人利益时,案外人无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与到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案外人的利益,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仅处理夫妻所有的财产,涉及案外第三人的,当事人需要另行提起诉讼,对诉争财产进行分割,该权利不因离婚而消灭。 

对于农村女性以及农村上门女婿而言,当自己拆迁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积极地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此外,负责房屋拆迁补偿的部门应当保障农村女性、上门女婿等弱势群体的知情权,及时通知各个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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