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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骗领母亲拆迁补偿款,法院判返还
发布时间:2020-07-23 10:28:32

【案情简介】吴某(女)育有一子一女。因其子贾甲不履行赡养义务,吴某自1996年起一直跟其女贾乙一起生活。在吴某及贾乙不知情的情况下,贾甲擅自将家庭原有房屋全部拆除,盖成四层楼房并据为己有,获取出租收益。因吴某的户口本由贾甲掌控,吴某多次索要未果。在村庄拆迁改造和新房安置补偿过程中,贾甲骗签了新房协议并骗领了吴某和贾乙的补偿款。法院经审理认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因涉案房屋被政府拆迁安置,对政府拆迁安置的补偿款,吴某及贾乙作为共有人享有依法分割的权利,遂判决贾甲向吴某支付拆迁补偿款13.3333万元,向贾乙支付拆迁补偿款7.04万元。

【评析】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然而由于一些地区受传统重男轻女思想影响,妇女在家庭财产分割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侵害农村妇女在拆迁过程中经济权益的情形屡见不鲜。本案判决贾甲依法返还吴某母女应得的拆迁补偿款,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农村妇女在房屋土地方面的经济权益,对处理涉农村妇女的相关经济权益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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