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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归夫妻共有的口头约定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0-07-23 15:56:42

【案情简介】 因感情不和,马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和陈某离婚。陈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马某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理由是新婚蜜月期间马某与自己曾有口头约定,马某婚前的房屋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马某矢口否认陈某所谓口头约定。

【评析】本案涉及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问题。

《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马某和陈某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没有采取法定的书面形式,如果双方对此均予以认可,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可口头约定的法律效力,不会苛责形式上的瑕疵。但是马某失口否认,陈某难以证明口头约定的存在,则应当认定为双方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作为婚前财产的房屋属于马某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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