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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的补偿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0-07-25 11:19:30

【案情简介】2005年12月,元某贷款购买房屋一套,总房款307283元,首付款107283元,贷款20万,贷款期限15年,首年贷款年利率为4.59%,房屋登记于元某名下。2006年5月元某与李某登记结婚。房屋还贷仍然从元某工资卡中支付。2016年7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对于房屋没有进行分割处理。2018年5月,元某将房屋出售。李某知情后,要求元某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款及相应的房屋增值份额。元某拒绝,李某诉至法院。

【评析】本案涉及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实务中,人民法院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时,关于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一般是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所称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所以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不动产现价格÷不动产成本)×共同还贷部分。这里的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的不动产购买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共同还贷部分包括共同偿还本金+共同偿还利息。

本案房屋购买于婚前,以元某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登记于元某个人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结婚后元某的工资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没有就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处理,离婚后还可以请求处理。由于房屋已经被元某出售,双方争议主要就是元某该支付多少补偿款给李某。庭审中,双方认可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贷款本金18万、利息93330万,其他费用5000元,离婚时房屋价值60万。故,李某应得补偿=[不动产现价格60万÷(不动产购买价格307283元+共同还贷的利息93330元+其他费用5000元)]×(共同偿还本金18万+共同偿还利息93330元)÷2=202264.20元。之所以还要除以2,是因为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本身属于夫妻共有,李某只能分得其中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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