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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丈夫退役转业获得的一次性费用,妻子能分多少?
发布时间:2020-07-25 11:21:08

【案情简介】 1996年12月,19岁的罗某入伍,2016年7月退役转业,一次性获得转业费181953元、住房资金补贴176204元、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11920.38元。罗某与王某于2006年5月结婚,2016年7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退役转业各项费用尚未实际领取,双方对于这些款项未提出处理。2017年,王某向罗某提出分割要求,罗某拒绝,王某诉至法院。

【评析】本案涉及军人退役转业获得的一次性费用的处理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关条文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属于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即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婚姻关系存续年限×[费用总额÷(70-入伍时实际年龄)]

本案中,一次性获得转业费181953元和住房资金补贴176204元属于共有,王某可以分割;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11920.38元属于罗某个人所有,王某无权分割。罗某19岁入伍,70岁与19岁年龄差额为51年(612月),双方婚姻存续10年零2个月(共122个月)。王某可分得数额=122×[(181953+176204)÷612]÷2=35698.66元。之所以还要除以2,是因为军人退役转业一次性获得的转业费和住房资金补贴,本身属于夫妻共有,王某只能分得其中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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