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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后,一方对于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反悔,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19-04-03 17:42:04

【案情简介】2013年6月,周某(男)、林某(女)依法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感情一般。结婚四年林某一直未怀孕,引起周某及其父母的不满与嫌弃。2018年初,周某提出离婚,林某表示同意,但是双方就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合意。周某及其母亲遂到林某单位以发现林某与他人裸聊为由,向周围人群散发材料并殴打林某。林某精神上遭受巨大压力,不堪忍受,同意按照周某的意见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唯一值钱的共有财产房屋一套全部归周某所有。离婚后半年,慢慢走出离婚阴影的林某不甘心,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分割约定,重新分割共有房屋。

【评析】本案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第9条的规定,就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反悔,要求撤销原协议,重新分割财产的,得到人民法院支持需要具备二个条件:(1)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超过一年的不予受理;(2)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不予支持。

本案周某及其母亲到林某单位以发现林某与他人裸聊为由,向周围人群散发材料并殴打林某,给林某精神上造成巨大压力,损害了林某的名誉和健康,在此前提下,双方签订了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可以认定该协议是在林某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违背了林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支持林某主张,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按照原来的夫妻共有财产性质重新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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