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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04-03 17:45:23

【案情简介】雷某(女)和宋某(男)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 2014年3月,雷某起诉要求与宋某离婚,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2015年1月,雷某再次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对于一笔存款的归属争执不下。原来,雷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有个账号,原本有存款近20万元,现账号里只有存款200余元。法院调取了雷某该账号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于2014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万元转至案外人(雷某外甥女)名下,该存款是宋某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出租房屋事宜由雷某负责管理,负责收租)。雷某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评析】本案涉及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处理问题。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雷某宋某婚后夫妻感情不和。雷某自2014年3月开始寻求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并在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后的不久,未经宋某同意,没有合理原因,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存款转移至案外人(雷某外甥女)名下。该行为属于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雷某可以少分或不分。最终人民法院认定雷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分割该存款时,雷某可以少分,对于雷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补偿宋某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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