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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在外举债,离婚后妻子需要偿还吗?
发布时间:2019-04-03 17:46:11

【案情简介】周某(男)和林某(女)原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登记结婚,双方均在事业单位工作,收入稳定,且婚后二人居住在林某父母家,日常生活开销均由林某父母承担。 2017年7月起,债权人陆续向林某及其父母追债。此时,林某和其父母才知道周某在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大额透支,又以资金周转的方式向宁某等人借款累计超过300万元。林某追问周某,周某提出离婚,2017年7月28日,双方协议离婚。因周某不能偿还到期债务,2018年2月,宁某以周某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负债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周某、林某共同偿还债务。

【评析】本案涉及夫妻债务偿还的问题。

首先,《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双方都有偿还义务。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由本人负责偿还,另一方没有偿还的义务。离婚时没有涉及共同债务承担的,债权人依然有权要求原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次,分清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很关键很重要。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所负之债务。“事后追认”是指借款时仅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并未知情,但事后通过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形式加以认可该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4)其他应由共同负担的债务。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1)婚前债务,但婚前举债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除外。(2)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且债权人不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3)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情的一方名义举债。

本案周某以个人名义在外举债300万之多,从数目上来讲,显然超出了一般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现债权人宁某主张为夫妻共同负债,需要证明该巨额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否则其主张不成立。周某、林某夫妻,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稳定,生活负担很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生产经营,没有投资买房,没有患大病需要巨额医疗费。最终,原告宁某无法有效举证。人民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周某个人债务,依法判决该债务由周某一人承担,林某对该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保护了妇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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