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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贷款用于“家装”,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19-04-03 17:47:52

【案情简介】2016年的5月份,王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10万元,贷款用途写明为“家庭装修”。谁料到了2017年10月,王某自杀身亡了,银行遂将王某老婆卞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名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卞某对此却不认可,她提交了王某生前手机的微信记录和亲戚邻居的证言,证明王某生前一直从事赌博、放贷、借款的事实,手机短信里有数家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催款信息,数额高达近百万元,微信中还留有一份电子遗书,遗书中说明了所有债务均是其个人行为。王某据此认为,银行起诉的这笔10万元借款实际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评析】本案涉及夫妻债务的认定问题。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人民法院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不能简单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

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为家装,似乎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结合被告举证的聊天记录,该借款实际被用于放贷、赌博等个人挥霍行为,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以实际所用为准,还是以借款双方的约定为准呢?如果以借款合同约定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成为一纸空文,根本就无法实现其保护不知情、不同意“被负债”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债权人可以无视债务人的借款实际用途,只需按照自己的要求写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用途即可,而债务人为了拿到借款,不会在意借款用途写的是什么,甚至有意编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目的。所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应当以实际所用为准。某银行无证据证明案涉款项实际用于家装或其他夫妻共同生活,对此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卞某对于王某的个人债务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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