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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起纷争,未成年人致人死亡被判刑
2018-06-25 14:56:37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的一个晚上,王某友与庄某立、卢某琼等人一起在酒吧喝酒,因买单问题引发争执,不欢而散。庄某立认为王某友以为其没钱买酒,看不起他,于是提议殴打王某友。其他三人同意后,庄某立伙同三人在酒吧大门口的路边殴打王某友致其死亡,见警车到来,庄某立等四人才逃离现场。次日,公安人员抓获庄某立,几日后卢某琼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王某友系生前被他人使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闭合性重度颅脑损伤,硬膜下血肿,小脑枕骨大孔疝死亡。案发时庄某立和卢某琼都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当地检察院对庄某立和卢某琼等人提起公诉,期间,王某友母亲戴某向县法律援助处申请了法律援助,由该县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帮助其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当地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庄某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二、被告人卢某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庄某立、卢某琼、陈某金、张某军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友及其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87042.1元。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未成年人庄某立、卢某琼等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本案中,庄某立提议殴打王某友,卢某琼等人同意并参与殴打导致王某友死亡,庄某立与卢某琼等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庄某立系主犯,卢某琼等人系从犯,又因案发时庄某立和卢某琼都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故法院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判处庄某立有期徒刑13年,判处卢某琼有期徒刑6年。
  其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王某友被庄某立等人殴打致死,庄某立等人侵犯了王某友的生命权。王某友死亡后,其母亲戴某有权请求庄某立等人承担侵权责任,庄某立等人应当承担王某友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较为妥善地安抚了受害人家属的情绪,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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