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母能要求孩子赡养吗?
2018-06-25 16:19:32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某县一位年过七旬的老母亲吉某早年结婚生下3个孩子,离婚后嫁到外地,没有抚养3个孩子,3个孩子相依为命,艰苦度日。10多年后,吉某又离婚回来,3个孩子都不愿意接纳母亲。近年来,吉某已年老体弱,无法维持生活。多次找村委会要求帮助解决赡养问题,村委会几次调解都没有结果。生母要求亲生孩子赡养合理吗?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子女赡养父母的问题。母亲离婚后外嫁,并不终止母亲与子女的关系,同时,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生活困难的母亲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在本案中,吉某离婚后外嫁,并不终止其与3个孩子的关系,离婚后3个孩子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虽然吉某在孩子年幼时未尽到完善的抚养义务,但当孩子成年而吉某渐渐衰老、生活困难时,3个子女应当接纳并赡养吉某。子女对吉某的赡养义务,并不因吉某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当3个成年子女不履行对吉某的赡养义务时,年老体弱且生活困难的吉某要求子女赡养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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