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依法维权,讨回征地补偿款
2018-06-25 17:14:54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叶女士是D市某村人,自己原有1.3亩地。1985年,叶女士结婚,丈夫户口随她迁入该村。婚后叶女士生育了一男一女。从结婚至今,叶女士和两个子女的户口一直在村里。1992年,市政府征用该村土地付给村委会征地款。2007年8月30日,村民小组决定向本村18岁以上的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每人2000元,叶女士却没有得到这笔钱。她多次追索,村民小组以其出嫁,不符合村规民约为理由,拒绝支付土地补偿款。
2008年叶女士将该村民小组起诉到法院,请求村民小组支付土地补偿款2000元。法院最终判决村民小组向叶女士补发土地补偿款2000元。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侵犯妇女合法财产权益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村民小组以“叶女士已出嫁,不符合村规民约”等理由拒绝支付土地补偿款是违法的。叶女士要求村民小组支付2000元土地补偿款,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叶女士还可以为其丈夫、子女各争取2000元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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