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导致离婚,孩子判谁更合适?
2018-07-02 11:14:40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女子周某与杨某1984年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杨某暴躁的性格逐渐显露,其酗酒成命,酒后经常打骂周某,性格柔弱的周某经常被打得遍体鳞伤。为了两个孩子,周某只好默默忍受。2013年春节前,杨某借着酒意又无故殴打周某致其右肩骨和右手肘关节脱臼,周某只好回娘家居住。周某回娘家后,杨某毫无悔改之意。周某对婚姻无望后,以难以忍受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请求离婚。当时大女儿已结婚,儿子小刚刚满10岁,周某要求抚养儿子。杨某声称自己三代单传,绝不能把儿子交给周某抚养。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双方父母对孩子抚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征询孩子的意见。法官找到小刚,当问他愿意随谁生活时,小刚泣不成声,说不出话,称父亲杨某平时经常酗酒,对他的生活及学习都很少关心,当场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杨某同意儿子由周某抚养,双方终于达成了离婚及儿子抚养的一致意见。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纠纷和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家庭暴力是一种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健康权的严重违法行为。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本案中,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杨某的家暴行为不仅侵犯了周某的人身健康,还给周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严重伤害了他们夫妻间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可挽回,双方离婚对周某来说无疑是一种解脱。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周某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有权要求杨某就其家庭暴力行为给周某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夫妻离婚,不仅意味着夫妻间婚姻关系的终止,还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出现了误区,很多人都以为夫妻离婚时,孩子判给谁就是谁的,与对方无关,所以拼命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本案中的杨某,认为自己三代单传就这么一个儿子,绝不能把儿子交给周某抚养,一定得由自己抚养。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实际上,夫妻离婚后,消灭的仅仅是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并不会因此消除。所谓的“子女抚养问题”,关键是解决子女随何方生活,即由谁直接抚养,以及不直接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的问题。对此,《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据此,夫妻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灭,子女依然是夫妻双方的子女,双方对子女都负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夫妻离婚后,一般都会分开居住,子女随何方生活就成为必需解决的问题,往往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则上,哺乳期内的子女,即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应随母亲生活。2周岁以下的子女,比较幼小,对母亲的依赖程度更高,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哺乳期后的子女(即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其中,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该考虑孩子的意见。
本案中,法院经过调解,将小刚交由母亲直接抚养还是比较合理的。首先,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小刚更适宜随母亲周某生活。因为父亲杨某有暴力倾向,有酗酒恶习,且对儿子的生活和学习也很少关心,若小刚随父亲生活,显然不利于小刚的健康成长。其次,小刚已满10岁,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他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法院应该尊重孩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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