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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出面协调,女童权益得维护
2018-06-25 14:57:15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陈某2岁大的女儿在县某民办幼儿园被保育员打成外伤。受害人父母报案后,派出所要求受害人父母与幼儿园负责人协商,但双方协调不成。当地教育局出面协调也未成。
  一周后,该县妇联接到电话,电话里陈某要求县妇联帮助协调。要求:一、幼儿园老师给女儿安慰,消除孩子心理障碍,让女儿早日回园上学;二、给予经济赔偿4000~5000元。县妇联与教育局沟通后,了解到孩子只是受了点皮外伤,又联系了幼儿园负责人了解园方意见,寻找双方平衡点。县妇联建议双方以解决问题为目的,各自退让一步。在多次跟双方协调后,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2012年10月,在派出所幼儿园负责人与孩子家长签署了调解书,幼儿园一次性赔偿2000元给家长,并全额退还孩子报名费1500元。双方表示对调解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幼儿园保育员打伤幼女,构成民事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在本案中,陈某女儿未满3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被幼儿园保育员打伤。保育员是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保育员的行为说明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幼儿园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妇联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幼儿园一次性赔偿2000元并全额退还报名费15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都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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