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望权?
2018-06-25 16:19:46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陈某和覃某于2008年结婚,同年育有一男孩。因夫妻感情不和,2010年,双方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归男方覃某抚养,每个月女方陈某可以看望孩子4次。可是离婚后,当陈某去看望孩子时,覃某总是找各种理由不给女方探望,陈某多次与其协商,但覃某拒不理睬。陈某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探望权?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亲如何行使探望权的问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若另一方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可由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值得注意的是,父或母行使探望权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度。
在本案中,陈某和覃某离婚后约定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一个月可探望孩子4次。在女方探望孩子没有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情况下,覃某不得拒绝女方探望。现覃某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探望孩子对其健康成长不利,因此覃某拒绝陈某探望孩子的行为已侵犯了陈某的探望权。如双方就探望子女问题协商不成,陈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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