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 > 妇女儿童维权案例 > “出嫁女”一家能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出嫁女”一家能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2018-06-25 17:15:08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潘某花与潘某成、潘某安、潘某容系母子关系。母子4人户口皆在当地,除潘某成因读书于2007年将户口迁到学校管理外,其他3人的户口一直登记在当地经济社名下。潘某花在第二次土地承包时,继续享有承包、使用责任田,并一直以该责任田为主要生产途径,依时履行村民义务。其3个未成年、未独立生活的子女也一直跟随生活。2009年,该村集体位于西北方向的土地被政府征用修路,政府分给该一笔土地征用补偿款。2010年2月5日,村集体将土地征用补偿款按全村人口进行分配,每人20000元,但没有分给潘某花一家4口,理由为潘某花是出嫁女。
  多年来,该村集体都有各种款项分给村民:2008年春节每人分得退耕还林款160元,2009年春节每人分得土地征用补偿款和退耕还林款500元,2009年中秋节每人分得100元,2010年春节每人分得200元(含当年退耕还林款),但都没有分给潘某花一家4口,经多次协商未果。潘某花、潘某成、潘某安、潘某容于2010年3月11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分得土地征用补偿款及其他各种集体分配款项,最终法院支持了4人的诉讼请求,要求村集体向4人支付土地补偿款。
 
【案例点评】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我国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女,土地及相关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十分突出。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本案中,潘某花落户于村民小组,具备村民小组成员资格,是该村村民小组成员之一。其未成年的3个孩子跟随母亲生活也属于村民小组成员。因此法院判决潘某花母子4人分得土地补偿款及其他集体分配款项合法合理。
 
错误报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