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办理结婚登记,按旧风俗结婚不受法律保护
2018-07-02 11:06:01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26岁的女子吉某和冯某于2010年同居并在农村举行婚礼,但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吉某曾患宫外孕,后未再怀孕,男方因此有了嫌弃之心。在两个哥哥的教唆下,把女方赶出家门,不接女方电话。吉某于是到妇联上访寻求帮助。由于冯某避而不见,妇联接访后找来吉某及男方的哥哥,对男方的哥哥进行了思想教育工作。最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男女双方和平分手,男方一次性赔偿2万元给女方,妥善处理了该问题。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由同居引发的纠纷案件。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获得登记的婚姻是法律婚姻,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登记的两性结合可以统称为同居关系,习惯上人们也称之为“事实婚姻”,这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现象在我国十分普遍,范围广泛。对事实婚姻的态度与认定,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先后出现了“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和“同居关系”三个概念。1979年2月2日的司法解释界定事实婚姻是指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1989年11月21日的司法解释界定非法同居是指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但同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2001年12月24日的司法解释以“同居关系”取代了“非法同居”,并明确规定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以同居关系处理。根据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本案中吉某与冯某是2010年举办婚礼并同居,没有办理合法的婚姻登记,显然他们之间是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在我国,特别是农村地区,为了节省婚检、结婚登记等支出,有的只举行结婚仪式,不领取结婚证就同居生活的现象比较多。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区别是: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之间具有夫妻身份,彼此互相享有权利,互相承担义务;而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则不产生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不论是非法同居还是同居,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都不受法律保护。由于没有法律的约束,同居关系的当事人一方面可随时离开,与他人登记结婚,另一方面对对方也没有扶养、忠实、同居的义务,受到伤害的一方不能主张夫妻权利。
现实生活中,女性常常是同居关系中的最大受害者,她们为“婚姻”付出了感情,付出了贞操,付出了时间和金钱,但一旦情况发生变化,如生育女孩、身体疾病或男方地位变化,都可能被对方无情抛弃,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本案中的吉某就是典型一例。由于宫外孕引起妇科疾病,并最终导致不能怀孕,这些问题的起因都是同居。女方受到如此大的伤害,本应得到男方的百般照顾与理解,可因为不是婚姻关系,不仅得不到男方的安慰、照顾与治疗,反而被赶出家门,更为悲惨的是还不能以夫妻身份要求合理赔偿。虽然经过艰难努力,但最终吉某仅得到2万元的补偿。如果双方是婚姻关系,则法院以离婚程序处理双方的纠纷,吉某不仅可以分得夫妻共同财产,而且还可以得到照顾,获得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结婚必须按法律规定办理合法登记手续,只有合法登记了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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