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又施暴,妻子离婚获赔偿
2018-07-02 11:15:27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女子马某1996年和谢某结婚,并生有一子。几年后,谢某把家里全部积蓄占为己有,并大肆挥霍,同时又将一些贵重财产如双方共同购置的宅基地变更登记为他父母的名下,还将家庭中有价值的用品隐藏起来。谢某甚至与第三者公然租房同居,出入以夫妻相称,并将家里存折上的存款取出来,为第三者购买小轿车和开设文具店。与此同时,谢某对妻子的虐待程度也日益严重,实施家庭暴力更加频繁,谢某还将马某反锁在家中,使其无法上班,马某最后求助“110”才被解救出来。不久,谢某又向法院起诉离婚。
双方被判离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马某离婚。二、婚生男孩谢某丁由原告谢某抚养,被告马某每月付抚养费人民币25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三、被告马某每月探视孩子一次。四、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80000元,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天内付被告人40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某小区第15号的128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归被告马某所有;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天内履行完毕。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丈夫出轨并实施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纠纷。
首先,谢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和重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案中,谢某不仅有打骂妻子的行为,甚至还将妻子马某反锁家中,限制其人身自由,侵害了马某的人身权、健康权,给马某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谢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家庭暴力行为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谢某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已经构成重婚罪,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实施重婚或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作为法院判据离婚的法定理由。《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提起离婚诉讼的是有过错的一方谢某,谢某作为有过错的一方,他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吗?《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了使一些已经死亡的婚姻关系,得以通过适当的途径予以解除。公民的离婚自由并不会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法定过错而被剥夺。本案中,谢某虽有重婚及实施家庭暴力的违法行为,有错在先,但他仍有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
针对谢某提出的离婚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这里首先要明确一点,那就是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可挽回,至于是原告还是被告的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对法院判决不具有决定性影响。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维持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挽回的,应该允许当事人依法解除婚姻关系,这无论对当事人还是社会都是一件幸事。本案中,谢某重婚并实施家庭暴力,是有过错的,谢某不愿意继续和马某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再勉强维持这样的婚姻,对马某来说未必是一件好事。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是合理合法的。
最后,因一方重婚、婚外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离婚的,受害人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依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仅适用于以上列举的4种法定情形。离婚损害赔偿是对有法定过错方的一种民事制裁,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救济措施。通过该制度的实施,可以使无过错方获得相应的慰籍,保护弱者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谢某重婚及实施家庭暴力,给马某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双方离婚时,马某有权要求谢某给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法院最后判决要求谢某向马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本案告诉我们,重婚、家庭暴力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任何一方,即便是有过错的一方,都可以诉请离婚,但受害人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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