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居女子遭遇性骚扰,如何应对?
2018-06-25 14:57:48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王某,女,38岁,丈夫和孩子常年在外,王某独自在某镇居住。自2008年5月始,同村村民张某经常在深夜到王某的住处敲门、敲窗,长期以淫秽语言骚扰王某。2009年12月的一个晚上,张某甚至把王某家里的电源切断,闯入王某家的院子对其进行骚扰,王某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2010年1月,王某找到市妇联寻求帮助,妇联立即联系派出所了解情况,并协同派出所依照法律程序对张某进行谈话教育。村委会也积极配合工作,并书面通知张某对其进行教育。张某表示知错,不再骚扰王某。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到性骚扰的相关问题。性骚扰目前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一般来说,性骚扰是指侵犯妇女人格尊严,给其造成心里恐惧、感受敌意,或者感到屈辱,其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性骚扰行为必须带有性色彩,以性为目的;二是性骚扰行为对承受方而言是不受欢迎的;三是性骚扰行为对承受者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005年12月1日修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在我国法律中首次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
在本案中,张某长期深夜骚扰王某,王某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张某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此外,张某闯入王某院子对其进行骚扰的行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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