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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患重疾遭遗弃,医疗费理应共分担
2018-06-25 16:20:00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6年与本村男青年何某相恋,20 08年双方按照当地的风俗办酒席结婚,但未到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2009年李某产下一女后,由于两侧髋骨头坏死。2010年到广州某医院治疗,手术费用20000元,其中报销了8000多元。术后仍然不能行走,必须依靠拐杖。因此,何某将李某送回娘家,并声明要与李某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要求何某支付剩余手术费用12000元的一半。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李某与何某的“婚姻”是否合法;二是李某要求何某承担手术费是否合法合理。
  首先,《〈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中李某与何某于2008年按当地风俗办酒席结婚,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双方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之间属于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李某与何某的同居关系可自行解除,即使一方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法院也不会受理。但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李某要求何某承担的手术费是由于李某产后两侧髋骨头坏死而产生的治疗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十二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因为李某的手术费用产生在同居期间,可视作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李某有权要求何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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